第六条

有效

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建、工信、水务、电业、文旅等相关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相关专业经营单位,确定房地产开发用地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建设主体、建设时序。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