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