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