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