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对列入失信名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在市场和行业准入、行政许可、融资行为、优惠政策、日常监管、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评先表彰等方面予以限制。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