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健全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制度。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