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申请施工许可前依法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拒不缴纳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列入失信名单,通过"信用中国"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