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工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协调解决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用地、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级发展和改革、行政审批、财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