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五章 配套建设和移交第三十一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项目,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土地成交后,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权竞得人签订配套建设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配建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方案审查、装修要求、建设时序、验收交付、无偿移交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