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乡村民宿建设、开办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旅游文化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乡村民宿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乡村民宿用地、规划等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乡村民宿市场主体登记,督促、引导乡村民宿经营者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并负责乡村民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民宿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乡村民宿治安管理工作,指导乡村民宿经营者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配置必要安全防范设施。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乡村民宿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查处乡村民宿建设、开办、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承担与行政处罚相对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民宿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