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乡村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营规范第二十六条有效住客登记入住后,除下列情形外,未经住客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住客房间或者以其他方式影响住客住宿:(一)遇到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的;(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三)乡村民宿工作人员按照规定时间对客房进行清扫且住客未明示拒绝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