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将相关证照、住宿须知及紧急避难逃生位置图等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并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开办手续并依法经营的乡村民宿,可以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领取本省统一制作的乡村民宿标识,在经营场所悬挂或者标示;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开办手续的乡村民宿,不得擅自使用该标识。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