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和本条例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