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施工作业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
(二)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三)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及时恢复通行。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