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除《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外,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