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国道、省道的管理养护工作由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县道、乡道、村道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县道的养护和乡道、村道的专业化养护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乡道、村道的非专业化养护。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