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改建、维修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距离施工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外设置明显、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需要封闭公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公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