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公路用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范围内的土地,具体用地范围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执行。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