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四条有效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在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无偿献血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