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五条有效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必须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领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临时采集血液:(一)因不可抗力致使血站血液供应不足;(二)交通不便地区的医疗机构急需用血。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