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必须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领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临时采集血液: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血站血液供应不足;

(二)交通不便地区的医疗机构急需用血。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