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八条有效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行为规范和公序良俗,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