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第九条有效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严重失信行为市场主体,除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联合惩戒外,还应当实施以下联合惩戒:(一)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限制晋升,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降低薪酬待遇;(二)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采购活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