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第二条有效本规定所称严重失信行为是指损害国家机关公信力、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秩序,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政务失信行为、司法领域失信行为和市场主体失信行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