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法院应当制定联合惩戒实施办法,明确严重失信行为认定依据、标准、程序等,并根据过惩相当原则,按照严重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明确具体的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