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老年人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承担照料责任。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