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组织、督促指导和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数据资源管理、文化旅游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