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组织、督促指导和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数据资源管理、文化旅游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