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区县(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市、区县(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机制,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指导、评价和监督。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