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将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养老护理员培训和养老服务评估等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补贴项目、标准和范围,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