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服务设施第十一条有效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新建住宅项目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中明示。新建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移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移交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