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止地面沉降和水体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