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遵循统筹规划、科学配置、总量控制、高效利用,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机制。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