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供水河道、水库以外新建、改建、扩建排污(水)口未按照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