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三条有效禁止围垦、填垫水库、湖泊、河道(含故旧河道)、渠道和坑塘洼淀。确需围垦、填垫的,按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