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本市河道、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应当向社会公告。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各排水口门所辖范围的具体情况,核定各排水口门污染物排放量,并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