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引滦入津等工程的运行和保护工作,统筹配置外调水和本地水资源,保障供水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