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约用水的义务。

本市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的科学技术研究,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与节水技术、管理及产品的深度融合,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培育发展节水产业。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