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新建宾馆、饭店、公寓、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和机关、学校用房、民用住宅楼等建筑物在本市利用再生水规划范围内的,应当按规定建设中水管道设施,利用再生水和符合民用标准的生活杂用水。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