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再生水资源总量编制再生水利用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节水主管部门统一监督有关部门实施。

已接通再生水的地区,必须使用再生水。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