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选种耐旱型花草树木。

公园、花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绿地应当采取管灌、穴灌、滴灌、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进行灌溉,不得大水漫灌。

城市绿化、路面清扫、车辆清洗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共消防栓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绿化、环卫、消防用水设施加强管理,防止水泄漏流失或者取作他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