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产品。生产、销售用水产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水效标识制度。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