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采用节水型工艺,安装使用节水型设施或者器具。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