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市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市有关部门每年分析评估食品浪费情况,整体部署反食品浪费工作,提出相关工作措施和意见,由各有关部门落实。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