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第五条有效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市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市有关部门每年分析评估食品浪费情况,整体部署反食品浪费工作,提出相关工作措施和意见,由各有关部门落实。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