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第四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反食品浪费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反食品浪费工作机制,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浪费情况进行监测、调查、分析和评估,每年向社会公布反食品浪费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反食品浪费工作规范化、常态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反食品浪费的宣传、引导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