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反食品浪费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反食品浪费工作机制,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浪费情况进行监测、调查、分析和评估,每年向社会公布反食品浪费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反食品浪费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反食品浪费的宣传、引导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