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改善食品储存、运输、加工条件,防止食品变质,降低储存、运输中的损耗;提高食品加工利用率,避免过度加工和过量使用原材料。

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出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