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产生厨余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将节约理念纳入食品采买、加工制作、服务的全过程,依法履行厨余垃圾源头减量义务。

本市探索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定额管理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宾馆、饭店等相关企业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