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从事餐饮服务的人员在进行加工制作、传菜等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中,应当规范佩戴清洁的口罩等卫生防护用具,避免食品污染造成浪费。

单位食堂、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为相关服务人员提供清洁的口罩等卫生防护用具,督促其规范佩戴。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