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

项目法人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