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工程运行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侵占、拆除、损毁水利工程设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移动、覆盖、涂改、损毁界桩、标识牌等保护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的,处二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