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堆积大宗物料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