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公益性为主的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维修以及更新改造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

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维修以及更新改造经费由该工程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