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四章 民事公益诉讼/第二节 公告第九十一条有效经调查,人民检察院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二)告知适格主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条件的案件,告知赔偿权利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三)公告期限;(四)联系人、联系电话;(五)公告单位、日期。公告应当在具有全国影响的媒体发布,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九十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二条